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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018-11-29 09:35:49浏览数:


湘外经院教字〔2018〕54号

 

 

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学校制定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18年11月28日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和平时科研训练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系统、综合的研究与训练活动,是本科学习阶段的最后总结和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一种全面检验。

第三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以二级学院、系(教研室)为主体,实行教务处、二级学院、系(教研室)分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负责组织、管理与协调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组织全校检查、监督、统计和总结交流,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质量监督专家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质量监控。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工作要求,结合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特点,拟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拟题、审题工作,负责指导教师的筛选审查,进行师生动员,组织学生选题并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前期与中期工作检查、答辩资格审查、毕业答辩、成绩评定和毕业论文(设计)普查,完成相关材料的汇总与统计、工作总结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审核并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 系(教研室)成立由系(教研室)主任担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学院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任务,做好拟题、审题、指导教师选派、学生选题、任务书下达、开题、定期检查、论文评阅、资格审查、毕业答辩、成绩评定、工作总结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选等各项工作,及时向学院移交有关资料文档。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文档及资料的保存期限按学校相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初级职称和未从事过该项工作的教师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九条 为了保证论文(设计)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篇。确因工作需要,个别教师指导人数超过8人时,须由系(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与要求。

1.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2.指导学生选题。在与学生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指导计划。

3.及时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且针对性强,参考资料详细明了,进度衔接安排合理。不同题目的任务书内容不得通用,任务书报系(教研室)审核、学院审批后下达给学生。

4.指导过程中注重启发引导,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创新的能力。

5.科研育人,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鼓励学生树立科学的研究态度,培养学生的科学道德、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6.认真指导,合理安排指导、答疑时间。每月与学生面对面辅导、答疑时间应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7.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并严格督促学生的工作进度,关注和帮助工作困难、进度落后的学生,确保学生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8.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加强安全纪律教育,在调研和科研实验中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9.因事或病不能进行指导时,必须向学院请假,并提前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安排或通过系(教研室)、学院同意后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10.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阅评语应具体、客观、公正,成绩给定要准确、公正、恰当。

第四章 目的与要求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训练环节,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过程,其目的在于:

1.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构思设计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试验设计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外语应用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企事业单位技术(生产、管理、运营等方面)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能力。

2.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3.引导学生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选题、开题、撰写、评阅、查重、盲审、答辩和成绩评定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任务书和开题,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

2.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评阅、查重、盲审、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集中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

第五章 选题、开题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由系(教研室)组织专家、教师拟定,经系(教研室)讨论审定,报学院审批。鼓励将教师的科研项目和教研教改项目的相关研究纳入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其他有利条件,自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报系(教研室)审核、学院审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要求如下:

1.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工艺性和可行性,减少纯理论、研究范围太大、研究内容空洞的选题。优先选择以下类别的选题:

①结合行业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方案创新。

②政府部门或行业发展急需的调研课题、难点与热点问题的对策建议。

③学校、学院产学研结合的科研、教改项目。

④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与实践等方面的课题。

2.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并体现综合训练的要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展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3.选题应难度适中、工作量适当,所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4.选题必须逐年更新。对使用多年的选题,要求在内容和方法上不断充实和更新,各二级学院每学年的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5%。

5.下列课题不宜作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①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较远。

②范围过专过窄、小实验项目或简单的野外调研,不能达到全面训练目的。

③毕业论文(设计)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结果。

④知识陈旧或过时,且多次重复使用的题目(在内容和方法未充实和更新)。

⑤文献综述、课件制作类题目。

6.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原则上为一题一人,独立完成;个别需要合作的项目可1~2人一组,但应有明确分工和主题,分若干个子题目,每人独立完成其中一题。

7.选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由学生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报系(教研室)审核、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选题确定并经一段时间预研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并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应对课题的总体内容及具体工作进行概括,并明确必须重点研究及攻克的关键问题以及完成课题所用的研究方案、方法和手段。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毕业论文(设计)开始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结合课题进行阐述和详细论证,指导教师须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对设计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题的结论,然后由学院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纪要须规范填写,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等环节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项目成果含金量较高并足以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具体申请条件及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递交申请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项目申报表、项目结题报告及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字数3000左右)2篇及以上。论文发表刊物级别要求省级及以上,其刊物级别及论文质量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2.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出评审意见及评定成绩等级,交由教务处审批。

3.被批准认可的项目成果将代替项目负责人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材料存入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袋(包括申请审批表、项目申报表、项目结题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总结性《研究报告》等)。

4.审批完成时间须在第七学期结束前,第八学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撰写、查重、评阅、盲审、答辩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和任务书拟定的工作进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工作,并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附件1)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学术作假行为的,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完成后,交由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修改;定稿完成后,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在学校指定的论文检测系统上进行查重检测,查重所得相似比不超过20%,查重结果认定与处理如下:

1.毕业论文(设计)首次查重所得相似比在[0,20%]区间者,视为毕业论文(设计)查重结果合格,进入评阅环节。

2.毕业论文(设计)首次查重所得相似比在(20%,35%)区间者,须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并提交学院进行二次查重。再次查重所得相似比在[0,20%]区间者,视为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结果合格,进入评阅环节;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待修改合格后延期答辩。

3.毕业论文(设计)首次查重所得相似比在[35%,100%]区间者,取消本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该生可申请随下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补做。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完成后,先交由指导教师进行评阅并给出恰当的评语和成绩;然后交由评阅教师进行评阅并写出具体的评阅意见和成绩。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评阅成绩低于60分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由学生本人进行修改后再交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进行二次评阅。评阅教师评阅成绩低于60分,须交由另一位评阅教师进行评阅。另一位评阅教师评阅成绩也低于60分,则该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进行下一阶段工作、不能参加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待修改合格后延期答辩);必要时由学生所在专业系(教研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小组进行复评,决定是否取消该生本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阅教师不能由本论文的指导教师担任。评阅教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应对学生完成课题任务的情况、毕业论文(设计)的水平、成果质量和价值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具体的评阅意见,评语应避免简单、空泛,不能千篇一律,更不允许简单地以“同意指导教师意见”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查重和评阅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进入专家盲审环节,盲审结果分为如下几种:合格可直接参加答辩、合格须适当修改后参加答辩、合格须作重大修改后参加答辩、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

第二十五条 所有本科毕业生都必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各系(教研室)要在学院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按专业成立若干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三到五名教师组成,其中原则上至少有一名教授或副教授参加并主持答辩小组的工作,评阅教师应作为答辩小组成员参加答辩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之前,各学院须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和各专业答辩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以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情况,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答辩主要考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观点正确与否、内容的新颖程度、实验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论述是否严谨和符合逻辑,同时也要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答辩时,所质询的问题主要应为课题中的关键问题和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答辩记录表须详细记录学生的自述过程与答问情况,答辩小组须集体评定学生的答辩成绩,并明确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等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答辩: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提交答辩材料。

2.指导教师评阅成绩低于60分。

3.评阅教师评阅成绩低于60分。

4.毕业论文(设计)学术诚信检测查重所得相似比不符合要求。

5.盲审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完成后,各学院收集、整理答辩通过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报教务处进行再次查重,凡查重所得相似比不符合要求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系(教研室)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报学院审批,之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优秀评选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1.答辩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参加综合成绩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

2.毕业论文(设计)的综合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评分(30%)、评阅教师评分(30%)和答辩小组评分(40%)构成,并根据综合成绩确定相应等级,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毕业论文(设计)评阅及成绩进行审查,尤其是对评定等级为优秀或不及格以及答辩评分中有争议的毕业论文(设计)要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再次答辩,最终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等级,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考核:

1.任务完成情况。

2.学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4.创新能力。

5.答辩中的自述和回答问题情况等。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要形成梯度,呈正态分布。既要防止偏严,又要防止偏松。“优秀”等级一般要控制在10%以内,“不及格”等级一般要控制在5%以内。

第三十三条 凡经过第一次答辩,答辩成绩低于60分者,由指导教师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修改,完成再次评阅、查重等环节,可参加学院组织的第二次答辩(两次答辩时间间隔不少于2周)。

第三十四条 凡被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未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或第二次答辩成绩仍低于60分者,不能取得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学分;该生可随下届毕业生补做,重新申请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由原所在系(教研室)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活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后,各学院从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者中,按专业推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报送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推送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审。相关具体事项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综合训练

第三十六条 本章中毕业综合训练是指学生在毕业前结合专业教育特点所进行的类似于毕业设计的综合训练环节,如毕业汇报演出、作品展示、社会调查报告等,是对我校毕业综合训练体系的丰富与补充。

第三十七条 实施基本原则。

1.专业综合性原则。毕业综合训练项目要求学生针对某一课题,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相关理论、技能和技术,比较系统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毕业综合训练项目必须与学生所学专业紧密相关,符合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要求。

2.过程完整性原则。毕业综合训练项目要求学生从项目选题、设计论证、项目实施到答辩进行全过程训练。项目完成后要求学生对项目的主题内容、设计思路、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和系统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的支撑材料。综合训练项目成果尽量做到外显、物化,能看得见、摸得着或者体验得到,对部分设计产品可以要求学生提供实物模型。

3.形式多样性原则。毕业综合训练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采用多样化的项目形式全面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毕业综合训练除传统毕业论文(设计)外,还可包括毕业汇报演出、毕业策划、作品展示与调查报告等。成果材料也要坚持多样性,使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媒体进行综合表达。

第三十八条 实施要求。

1.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有选择性地开展除传统毕业论文(设计)之外的其他毕业综合训练形式,且应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细则应包括实施原则、选题要求、内容与文本格式要求以及成绩评定办法等。

2.毕业综合训练工作流程包括选题、开题、项目实施、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

3.毕业综合训练项目完成后,要求学生提交总结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及作品、图纸、影像资料、模型等附件。

4.除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情况,学生发表或获奖的作品或论文可作为毕业综合训练项目的附件材料,不能替代毕业综合训练项目。

5.鼓励各二级学院从行业或企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毕业综合训练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湘外经院教字〔2011〕55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补充办法》(湘外经院教字〔2016〕50)、《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湘外经院教字〔2011〕54号)和《关于“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细则》(教务通[2014]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修订)

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

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申请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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