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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1-10-18 12:04:03浏览数: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湘外经院科字[2006]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统一进入学校财务科研账户,进行归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类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类别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政府拨款、中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学校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经费均属于学校科研经费。

具体包括: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全国教科规划办、教育部等部委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办、省财政厅、教育厅、省教科规划办等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由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配套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

4.横向科研协作项目经费;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工程项目承包所获得的经费;

6.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专户,由学校财务开立科研经费专门账户进行核算,由科研处立项编号并发给学校科研经费记账卡,并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科研经费不入账者,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成果登记与报奖时,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校外项目经费进入学校科研账户后按下列方法管理。

1.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项目下达或资助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用于科研管理。

2.在遵守各级项目经费管理原则的前提下,项目组可在项目经费中提取5%的奖金,10%的劳务酬金,5%的电话费。

3.横向课题经费进入科研账户后,可按5%提取中介服务费(课题组2%,中介人2%,学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各0.5%)。有中介单位参与项目的其中介费按合同协议执行,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法、依合同约定支配和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4.协作单位的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5.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临时工、高年级本科生)的劳务酬金,参加课题的自费研究生的部分补贴和人才培养费,其费用控制在15%以内。

6.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7.与科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

8.中介费(限横向项目)。

以上经费支出均按该项目预算计划开支。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项目合同,严格管理项目经费。在审批权限内,报销凭证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并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其中购买仪器设备由所在学部资产管理员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签字。一次开支额文科0.3万元以上、理科0.6万元以上由科研处审批;一次开支文科1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以上者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财务处在每年年终按项目下达或资助部门要求做好年终决算。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必须提交结题报告,科研处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做好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交科研处,经有关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审定认可结题后可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提成。

第十条 受资助课题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研处立即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经费记账卡由课题负责人交回科研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课题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科研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课题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科研处调剂使用。

第四章 结余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经费核算,办理结题手续,取消账户。结余经费可拨入其他正在进行研究的同类型课题账号,用于科研再发展;或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成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1年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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